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促进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阳江实际,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24〕1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阳江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大幅增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既能简化审批流程及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有利于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也可以发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促进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告知承诺制、促进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同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各方力量,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制定实施旨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通知》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可自愿申请实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在我市经营的各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核发、变更及延续等业务,均适用告知承诺制。
《通知》包含工作目标、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请条件、评审申请、直营门店办理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退出机制、实施日期等9项内容。
四、有关问题解读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是指已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且在阳江市内具有8家或以上的直营门店(应属于企业分支机构,下同),均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门店的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适用范围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不包括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其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许可条件要求较高,暂不宜对此类经营者放开现场核查)。
对门店的限定为阳江市内具有8家或以上的直营门店(分支机构),不适用加盟店,主要从直营门店属于总部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规定由总部统一承担民事责任考虑,而加盟店与总部没有法律上的从属关系,仅授权使用品牌。
(二)“告知承诺制”评审程序
1.提交材料。由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总部授权委托人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①《阳江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申请表》;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报告;③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④直营门店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并附上相关说明(有多种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的应分别申报);⑤提交申请单位及门店不存在本通知第四条中不符合申请条件情形的情况说明;⑥提交阳江市内8家直营门店基本信息(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并证明正常营业直营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有关材料。
2.组织评审。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就申请人是否适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必要时选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果将反馈给申请人并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三)事中事后监管
作出“告知承诺制”许可决定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以及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等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退出机制
1.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该制度;若要继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重新向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①在原评审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②原评审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
③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一点“适用范围”要求的。
2.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直营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门店不再适用该制度:
①不是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②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评审门店;
③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评审门店明显不同。
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有食品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并限制其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或以“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①在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②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依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③总部或其设在阳江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并自立案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